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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动态:绿某公司与彭某明,彭某雄,枫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股东,高管违背竞业禁止等义务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4-15 14:04:19


(相关资料图)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彭某明与彭某雄作为发起人及股东,于2008年9月1日发起设立绿某公司。2010年12月6日,彭某明、彭某雄与他人共同设立枫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绿某公司相同。绿某公司认为,在设立枫某公司期间,彭某明、彭某雄与他人串通,错误记载绿某公司股东会纪要中大股东的意见,同时,彭某雄作为绿某公司原总经理,其将掌握的技术及公司商业秘密带至枫某公司,致使枫某公司成为某科研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绿某公司认为彭某明、彭某雄作为公司股东及高管,对绿某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及竞业禁止义务,二人上述行为损害了绿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明、彭某雄、枫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绿某公司的股东会纪要同意彭某明可在其他公司参股,且未对彭某明参股的公司类别作出限定,彭某明也未参与枫某公司的经营,不能认定彭某明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绿某公司、枫某公司曾有合作关系,业务范围相似,两公司股东相互认识以及相关人员共同参加会议进行业务交流属于正常现象,不能据此认定彭某雄为枫某公司谋取商机,损害绿某公司的利益。因此,驳回绿某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实质是绿某公司作为原告,其以公司的股东、高管违背股东会决议、经营投资意愿以及竞业禁止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溢出,继而向股东、高管主张行使利益归入权引发的案件。本案中通过分析彭某明及彭某雄作为绿某公司、枫某公司的不同身份、角色及其行为,对二人是否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对彭某明、彭某雄在枫某公司获得利益的性质作出界定。

文章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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